
董 事 會
董事會多元化政策情形
1. 董事會多元化政策、目標及達成情形:
本公司依據公司法第192-1條受理持股百分之一之股東以書面向本公司提名
董事候選人名單,或由董事會提名工業、商業、科技、財務、會計、法律等
各界專業人士、社會賢達,並且未有公司法第30條各款情事之一者,作為董
事會遴選標準。本公司第十屆董事會七名成員,分別來自商業、製造業、科
技業、法律、財務會計等專業領域,年齡分布於41-70歲、其中2位女性,2/7
,持續努力於性別、國籍及文化之組成多元化。在專業經驗多元化部分,各
董事來自各個領域,可以協助公司在發展中提供寶貴意見與經驗。
依據本公司「董事候選人提名標準」,本公司董事之選舉考量多元化,除兼任
公司經理人之董事不宜逾董事席次三分之一外,已就本身運作、營運型態及
發展需求以擬訂適當之多元化方針,包括但不限於以下二大面向之標準:
(1)基本條件及價值:性別、年齡、國籍、種族或文化等。
(2)專業知識技能:具有商務法務財務會計或公司業務所需之工作經驗等不同專
業背景及經驗。
2. 董事會獨立性:
(1) 本公司全體董事會成員七人,邀請具備獨立性資格專業人士,設置獨立董
事三人,比重43%,董事會具行使職權之獨立性。
(2) 本公司全體董事成員間並無下列證交法第26條之3第3項及第4項規定之親
屬關係,且本公司已於110年股東常會廢止監察人制,改為選任獨立董事
,並組成審計委員會獨立行使職權。
(A) 證交法第26條之3:第3項 公司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,董事間應有
超過半數之席次,不得具有下列關係之一:
一、配偶。
二、二親等以內之親屬。
(B) 證交法第26條之3:第4項 公司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,監察人間或
監察人與董事間,應至少一席以上,不得具有前項各款關係之一。
3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