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董事會之選任與組成
董事會為本公司最高治理單位,應指導公司策略、監督管理階層、對公司及股東會負責,其公司治理制度之各項作業與安排,應確保董事會依照法令、公司章程之規定或股東會決議行使職權。
一、董事之選任
依據麗升能源「董事選舉辦法」、「公司治理守則」及「公司章程」,本公司之董事會結構,應就公司經營發展規模及其主要股東持股情形,衡酌實務運作需要,決定五人以上之適當董事席次,採候選人提名制,由股東會就董事會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,任期三年,連選得連任。
上述董事名額中,獨立董事席次不得小於三人,且不得少於席次五分之一。且成員組成應考量多元化,兼任公司經理人之董事不宜逾董事席次三分之一。董事間應有超過半數之席次,不得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。
二、董事會之組成
依本公司章程,本公司董事會目前設董事七人,含獨立董事三名,董事之主要學經歷請詳下表。

三、董事會職責
依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條規定,董事會職責如下:
(一)經理人之任免。
(二)預算及結算之審查。
(三)盈餘分配或虧損彌補之擬定。
(四)轉投資及對他公司或他人貸款及資產抵押之核可。
(五)對外借入款及有關授信超過董事會所訂定之總額度時,須提報董事會。
(六)其他依據法令規章及股東會所賦與之職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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